东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员 2023年03月07日 16: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学校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培养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提高非学历教育质量,推动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面向本校师生开展的各种内部培训,以及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实际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确定教务处为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 一 ) 拟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 二 ) 对学校各办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

( 三 ) 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

( 四 ) 对非学历教育合同(协议)事务进行管理;

( 五 ) 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

( 六 ) 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

(七) 开展非学历教育发展研究和统计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参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科学合理确定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学校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以本单位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八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立项审批内容包括项目类型、培训对象、实施方案、开班通知、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收支预算、项目委托协议(合同)等,有合作办学情况的还需根据《东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 办学部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称,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条 办学部门自行组织非学历教育招生,严把招生宣传关,不得有违反国家、地方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得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内容须合法、合规、真实、明晰、准确,与审批内容一致。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含有或暗示学历(学位)教育的内容,误导学员,损害学校声誉。招生广告和简章需办学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办学部门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办学部门应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需按照《东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后进行合同签字和用章。重点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签订合同前需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提交相应会议决定。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机制,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办学部门是非学历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承担非学历教育工作主体责任;

( 二 ) 建立完善的教育方案,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 三 )严格授课教师的选聘,管理和考核,严格做好授课教材、课程资源、学习平台、媒体宣传等的内容审核,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确保高质量开展教学活动;

(四)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应将考勤考核结果作为结业的依据,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立稳定的教育管理队伍,负责具体培训项目相关材料的申报、管理与报送工作;

(六) 其他非学历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办学部门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加强教学资源建设,鼓励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七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依照《东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管理办法》,由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未经审核备案的学员,不予发放结业证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发放结业证书。结业申请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收集与归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收支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办学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办学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合作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学校按照项目收入的5%计提管理费,管理费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非学历教育公共开销、证书制作等方面支出。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必要设施,鼓励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文化场馆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二十四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明细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存在不据实填写项目审批表、不规范履行申报程序、不规范执行财务收费纪律、不规范执行专用证书发放、办学项目质量低下、实际办学工作与申报内容不相符合等行为的办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不再批准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对办学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上一条:东北农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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